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153号 2004-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失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必须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税务机关,并采取通过12366、办税大厅公告栏、会议等形式将通知内容告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加快收集单证,提高申报效率,切实加快退(免)税进度。 二、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工作,各市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和“企业代码”—“审核配置”应设置“审核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交叉稽核发票电子信息”,对机审时出现无稽核、协查信息但有认证信息的,可以人工挑过(总局文件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出口企业除外)。 各市国税局应在清算期对上年度审核通过的退税进行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对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中“挑中标志”大于空且“相符发票标志”不等于“1”的专用发票,筛选条件如下图: 如果属于国税局内部信息传递的原因,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传电子信息;确实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三、总局第二条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指出口企业发生总局所列示六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因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尚未进行,第一种情形暂不用考虑。 四、总局文件第三条中“…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地市级税务机关。 五、各市国税局要在2004.06.18前向省局退税处报告文件贯彻执行情况。上报地址:centre出口退税处情况反映国税发64号贯彻情况。 各市国税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退税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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