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33号 2004-09-0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采用A4纸(双面印刷),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在将该类企业认定信息录入审核系统时,应将其9位的技术监督局码前补一位“0”作为其“企业代码”,同时将“标志”设为“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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