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28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4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城市、县城不低于10%,农村、乡镇不低于5%。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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