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网站短信平台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90号 2007-07-0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利用12366网站短信平台加强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沟通,更好地为纳税人提方便、快捷的信息提醒、告知和互动服务,省局制定了《12366网站短信平台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12366网站短信平台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网站短信平台(以下简称短信平台)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短信息发布、发送和交互机制,促进短信平台健康、畅通、有序、高效运行,依据互联(试行)国家通信短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短信平台采用全省统一接入专线方式,由省局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短信平台是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建立起的一种全新的沟通渠道,可以为税务系统内部、各级税务机关与及广大纳税人之间提供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通信服务,是实现政务公开、网上办税、友好提醒和信息告知的重要载体,是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综合纳税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短信平台具有短信收发常用功能,主要功能包括:(一)纳税提醒:在例征结束前向相关纳税人发送的提醒申报信息;(二)催报:在例征结束后向应申报未申报纳税人发送的催报信息;(三)催缴:向超过规定期限尚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发送的催缴信息;(四)特别信息发布:向相关纳税人发布的有关税收政策、会议通知等信息或向税务机关内部发送有关通知信息等;(五)交互短信服务:接收并回复纳税人(举报、投诉、咨询人)要求开通、取消纳税服务短信,接收并回复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接收并答复业务处理状态、发票流向、网上办税有关业务等;(六)内部信息服务:向系统内部人员发送税务机关内部通知、廉政提醒服务等信息;(七)其他与税务业务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12366纳税服务办公室是短信平台的使用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短信平台的日常业务运维工作;(二)负责监督和规范短信平台的使用;(三)负责短信平台业务需求提出和变更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是短信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硬件维护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短信平台与SP服务商的网络专线、硬件设备维护及安全工作;(二)负责短信平台技术支持,保障短信平台正常运行;(三)负责短信平台建设业务需求实现和开发工作;(四)负责监督和规范短信平台的使用。 第七条 短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办法,即由省局进行统一管理,各省辖市局及县区局实行分级维护的办法。功能权限划分如下: (一)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设置税务人员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系统管理员设三级,分别是省局管理员、市局管理员和县区局管理员。省局负责维护省局机关操作人员和市局管理员,市局负责维护市局机关操作人员和县区局管理员,县区局管理员负责维护本机关和税务分局的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编码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编码设置。 (二)通讯录管理省、市、县(区)局要根据管辖范围建立覆盖本地区纳税人、税务人员的分级使用、管理和维护的手机号码通讯录。纳税人信息维护由基层税收管理员直接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或由县(区)局管理人员集中将本辖区内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及时添加和更新。 (三)催报、催缴(主动服务) 催报、催缴功能由县(市)区征管科负责统一发送。 (四)信息发布(主动服务) 信息发布为省、市、县三级分布,其中市局、县区局由本级系统管理员分配给专人负责,一般只限一人使用,用于发送通知、税收政策及其他提醒服务的短信。市局可以向全市纳税人及税务干部发送短信,县区局可以向全县区纳税人及税务干部发送短信。 向外公告的各类通知、税收政策及其他提醒服务的短信根据其内容送达的范围分别由省局纳税服务办公室、市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征管科发布。 内部信息如会议通知、廉政提醒等由省局、市局、县局办公室发布。 (五)纳税提醒(主动服务) 操作员对本辖区纳税人中未申报的且开通短信服务的纳税人自动发送短信。 (六)咨询、举报、投诉(被动服务) 由省、市局两级12366管理人员受理、答复。 (七)发票真伪查询(被动服务) 所有纳税人发送查询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系统自动查找(或由管理人员查询)该发票信息并返回结果到用户手机。 (八)其他涉税查询(被动服务) 包括定税查询、发票核定查询及网上等已受理业务的进展查询,主要由纳税人发送查询请求,系统将自动检索数据库(或由管理人员查询)并返回结果信息。 第八条 对纳税人(举报人、咨询人、投诉人)人工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应在每日8:00时至18:00时,其他时间不得发送。 由纳税人(举报人、咨询人、投诉人)发起的交互式短信,由系统自动回复。 第九条 通过短信平台发送信息发生的费用由省局统一包月支付。 由纳税人向短信平台发送信息的费用由纳税人按通信公司普通信息收费标准自行支付。 各级国税机关及个人不得私自向纳税人收取任何短信费用。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维护和保障短信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短信内容的信息安全,并切实做到: (一)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度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所发布的信息。 (二)严格遵守国家通信短信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使用本系统编辑的短信内容进行把关,保证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 (三)系统操作人员实行实名制,并分配密码,在使用短信平台发送短信时显示单位和用户姓名,不允许匿名的短信直接发送到其他手机用户。 第十一条 严禁短信平台管理和操作人员利用该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上级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短信平台,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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