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房产税征管新方式探索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6年10月国家开征房产税以来,为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已成为地方税收税源管理的主要税种...

    (三)税收处罚难于到位。由于上述所说的种种诸多原因,对于那些不缴或者少缴的纳税人进行处罚时,不易找到纳税人,处罚时,文书送达都很困难,很难准确到位,更有甚者是形成无法执行。
    (四)税法宣传、综合治税有待提高和加强。每年的税法宣传月主题都有所变化,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我们又提出构建和谐地税,打造人文税务的新理念,在搞好税法宣传的同时,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税法宣传更应注重实效。
    加强综合治税,保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税源控管。政府将涉税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按月进行通报,按年进行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充分调动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积极性,汇集工作合力,强化税源源头控管。在工作中,地税部门要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搞好联动互动,利用好已形成的综合治税网络,认真清理经营用房等税源分散、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的征管难点;与国税、工商、公安、房管局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查找漏征漏管户。
    三、新形势下房产税征管新方式探索
    由于目前的房产税征收方式带来诸多不便和弊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房产税征管方式必须进行一些相关改革。其具体方式为: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加大对房产税收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房产税收专项宣传活动,把房产领域的税收征管作为重点改进的薄弱环节,找准切入点,集中力量开展房产税专项清理整治,摸清税源底数,建立起“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平时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纳税评估,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每年都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不断扩建生产厂房及办公场所,我们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也要跟上,纳税人每月的房产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管理员要深入企业及纳税人处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企业和经营业户生产经营状况,确保责任区各税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积极宣传承租业主代缴房东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密切与政府综合治税办公室的协调联系,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税信息网络效能,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加强涉税信息交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建立起采集、落实、反馈、考核并重的信息利用平台,形成有内容、有标准、有措施、有考核的税源监控机制,真正拓展税收管理的范围,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建议修订房产税税收政策的相关条款
    1、在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的同时,规定房产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房产产权所有人未缴纳税款的前提下也负有纳税义务,可否采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方法,由使用者缴纳。
    2、在征收依据上将房价和地价合二为一作为房产的原值,能否按区域划分地价和房价,例如一等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少钱,二等区域每平方米多少钱。用于租赁的房产应由公安部门加强管理。同时,法定规定公安部门为扣缴义务人,按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金额代扣代缴。
    3、在税制设置上尽量考虑实际操作性,在税率上尽量趋于合理,能否由原来的定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定额征收。
    4、在房产税收的减免方面应更注重规模小的纳税人,多关照纳税能力弱,经营规模小,仅能维持自己生活的纳税人,和营业税一样考虑起征点的问题,或者直接规定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或2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给予一定免税。
    5、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自有房产以从事生产经营之日的次月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用于租赁的房产以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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