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68号 1998-02-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3]34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3年04月0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由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核准、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为具备申请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 二、所有技术合同,包括专利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均由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 三、科研单位凭《登记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影印件)、《资格证书》(影印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统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准享受减免税。 请遵照执行。 附:粤地税发[1997]2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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