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9]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2
摘要: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执行。

  1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该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分开单独进行弥补亏损,还是在进行汇总后弥补,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规范?

  答:在新税法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因此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前形成的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的亏损不能单独弥补,应当并入总机构依法进行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应当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相关证据(如以前年度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19、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扣除捐赠支出?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0、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进行汇缴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进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要进行汇算清缴,不能以第四季度或十二月份的预缴代替。

  21、汇算清缴申报时,哪些情形下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答: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便于纳税人汇缴申报,对以下纳税人可不要求提供汇缴鉴证报告:

  (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22、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1)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当年年度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次年可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税款。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年首次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将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以上规定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3、企业开办费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开办费的扣除,新税法没有特别规定。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2008年1月1日之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的税前扣除可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在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按原规定处理。

  24、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25、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可据实税前扣除。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2)企业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26、当前,部分村民委员会从事房地产及出租房屋等经营业务取得收入,对村民委员会能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如村民委员会在法定的职责之外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时按规定发票属于合法适当凭据的,原则上应以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发票为准。

  2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如果分支机构多缴税款,能否在预缴所在地退税?还是只能到总机构汇缴退税?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总机构预缴税款时分摊比例及分摊税款的监管,杜绝出现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多分摊税款。如发现总机构不按规定计算分摊税款,给分支机构多分摊税款,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进行处理,汇缴时总机构将其预缴多分出的税款不得扣除。

  29、提供公共服务企业一次性入网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答:按照新税法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合同未约定或提前收款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前,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可继续按照原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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