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形式决定税负高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 合同签订形式决定税负高低   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涉及税收问题较多,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会给合同当事人双方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能正确理解并运用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就可能节约税款,否则企业就可能多缴税款。...


  根据《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五条:“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缴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由此可知,企业代为采购材料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财税字〔1994〕第026号的三个条件,不征增值税。另外因收取的报酬为0,故不存在营业税问题。

  于是光明公司装饰工程应缴的营业税为(1000+30)×3%×(1+7%+3%)=34万元〔其中30万元为1000万元人工成本相应的营业税(1000×3%),装饰行业属于建筑安装业,合同总价要单列人工费和相应的营业税税款,故总收费金额为1030万元〕。

  筹划效果为节税=136-34=102万元。

  同样道理,光明公司与吉祥公司可进行上述节税利益的分摊,双方分别可得66万元的利益。光明公司可在工程的人工费中多收取66万元的金额以达到上述效果。

  综上所述,如果改变合同的形式,上述纳税筹划方案可使合同当事方节税550+102=652万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