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外[2009]2号 2009-02-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率 关联交易申报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关联交易申报质量直接影响案源筛选的准确性,并进一步影响反避税调查质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均须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各地应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按规定申报关联交易,如实完整地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要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挖掘企业可能的潜在关联关系,加强对受理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的辅导培训。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力争使关联申报率达到100%。 二、严把申报审核关,提高关联交易申报质量 要对企业申报的关联交易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时要结合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关联交易申报数据的合理性,保证企业年度关联申报数据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致,同时要对企业历年关联交易申报数据进行趋势分析、结构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变动异常的,要及时进行核实。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各地的实际工作需要举办专题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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