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以BVI和香港为例)股权转让 B.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规定就下列文件征收印花税款:(1)售卖转易契(楼契);(2)住宅物业买卖协议;(3)不动产租约(租约),以及(4)香港证券转让书。由于转让香港 SPV公司的股份属于香港证券转让,故需要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买卖各方需要交纳总额为港币$5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的印花税。 C.根据内地和香港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条规定:“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D.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
(二)审批程序 二、境内企业向境外(以香港为例)股权转让 B.对于境外机构直接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至香港的,根据CEPA相关规定,卖方需要根据资本利得按照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若卖方在过去12个月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低于25%的,免交上述预提所得税。 (二)审批程序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转让 B.根据国税函(1997)207号,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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