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1]78号 2011-02-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9年9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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