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预收租金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请问营业税是否可以分期申报缴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租金属于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因此,预收租金的营业税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按上述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缴纳营业税,不能分期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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