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建工[2018]18号 2018-04-24 税屋提示——依据冀建建市[2019]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0%.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3%. 四、执行原则 (一)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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