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纲要

来源:国际司非居民处 作者:高运根 人气: 时间:2012-10-28
摘要:第一部分 非居民税收政策 A. 基本政策 l 关于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 l 预提税与自行申报纳税 关于税收协定与所得税法 1、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 _ 机构场所的构成 _ 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_ 有限纳税义务 财产转让 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原则对比 2...

第一部分 非居民税收政策

A.  基本政策
l  关于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 
l  预提税与自行申报纳税  
   关于税收协定与所得税法
1、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
_ 机构场所的构成
_ 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_ 有限纳税义务

财产转让
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原则对比

2、非居民征税方式
自行申报  
指定扣缴  
法定扣缴   
特定追缴

3、非居民征税与协定
基本原则  
程序与实体规定 
常见问题 

B. 理解扣缴义务人
预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直接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个例子:
1、西安A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三方合同,通过A公司在北京的代理人中技公司向西门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500万欧元。
同上例,但代理人为西门子在华独家代理人D公司

2、黑龙江X公司向韩国大宇公司支付贷款利息500万美元,通过X公司在哈尔滨韩亚银行的账户付出。

3、BCG公司与大连Z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BCG为Z公司及Z在沈阳的子公司S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咨询,S公司为其接收的劳务向Z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由Z公司总共向BCG支付1500万美元。

4、中国人寿在香港发行H股,2011年6月,通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0年红利1.3亿港币。

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企业,付款人也是企业,但是如果企业无力付款,那么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

C. 延迟纳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如何享受特殊性重组待遇?

59号文关于特殊性重组的条件(股权收购):
——商业目的
——控股比例(75%)和股权支付比例(85%)
——保持经营(12月)
——持有期间(12月)

跨境重组:
非居民                居民    
—— 100%控股        
——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变
——三年内不得转让       

跨境股权转让

未分配利润2000万

D.  “698” 今昔
l  简单背景 
l  关键条款 (第5-6条)
l  法律基础
l  实施状况
l  总结完善

案情:
l 新加坡 B 公司通过转让为控制重庆 合资公司权益而在新加坡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以达到转让其在重庆合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的目的

(来源:http://www.cil-online.com/apps/tax-698-chongqing.html

交易图

国税裁定
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C 是一家新加坡公司 ,且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并未涉及对重庆合资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该交易的转让所得表面上不是来源于中国,无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然而,目标公司除了在转让时持有重庆合资公司 31.6%的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转让方新加坡公司( B 公司)转让目标公司的交易,本质上就是转让重庆合资公司的股权

因此判定,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因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有权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2008 年5 月,重庆国税提出中国对上述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有征税权,并在 2008 年10 月按照上述结论对转让所得作出了处理。最终,重庆国税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 98 万人民币(约合 14.5 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关于698的典型性问题
l 境外控股公司是否可以判定为空壳公司?
建立控股公司的经济理由
l  对众多子公司实施中央所有权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财务效率;
l 创建一个平台进行未来的收购,合资和其他经营机会;
l 创造效率工具在外国经营活动之间重新分配资金;
l 提高财务效率,改善财务风险管理,统一外国资金和公司间交易,提高净利润,更有效管理使用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控股公司选址地常见税收制度
l 实际税率低;
l 股息和资本参与免税;
l 没有CFC规则;
l 广泛的协定网络,减少股息利息和特许权预提税;
l 对清算所得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l  合并纳税制度。

C(1) 9.5
l  一个指导原则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利益不应当被那些签订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好的税收利益的人获得,在这些情况下获得这些更加优惠的利益是违反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的。

l  “A guiding principle is that the benefit of DTC should not be available where a main purpose for entering into certain transactions or arrangements was to secure a more favorable tax position and obtaining that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in these circumstances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502/065011963431.shtml

E:24号公告提示
l关于时点问题
l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l股权转让

应付未付扣缴时点
2010.1.1      2010.3.1     2010. 9.31         2011.5.31

支付日期1   约定日期     支付日期2         列支

股息红利扣缴时点

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79号文,利润分配或转股日期

股权转让所得实现时点
l  分期付款,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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