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发票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01-17
摘要: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于2011年7月25日认证抵扣。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2011年7月30日误将这张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并在2011年8月1日抄税但未到税务机关报税,现在应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2011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于2011年7月25日认证抵扣。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2011年7月30日误将这张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并在2011年8月1日抄税但未到税务机关报税,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废发票的行为属不符合作废条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罚。同时应在所属期内就实际情况写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并将所开具的发票一同带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手工录入,将主管税务机关导出的发票数据带回企业导入电子申报系统,即可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在核销发票出现异常时,再将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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