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因股权转让人身份及转让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涉税结果。现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如下。 案例:A于2009年1月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2011年7月,A以18万元价款将甲公司10%的股权变现。截至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2万元、未分配利润48万元。 第一种情况:居民企业A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8万元‚即投资转让收入18万元-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收成本)100(10)万元,不得扣除甲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归其可分配的金额6万元。 2011年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会计、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8×25%=2万元(暂不考虑股权转让印花税)。 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A撤回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A企业因撤资收回的18万元补偿收入中,1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10%计算的应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48+12)×10%=6(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8-10-6=2(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2×25%=0.5(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6万元。同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写0,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6万元。 第三种情况:自然人A转让股权或撤回投资 自然人A转让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20%=1.6(万元)(暂不考虑相关税费)。 几点建议: 2.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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