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至今,经过几轮的舆论发酵,土地增值税“漏洞”最终掀起了2013年底房地产业最为热闹的一场口水战。 11月24日,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引用北京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李劲松对国内45家上市房企年报的追踪测算指出,自2005—2012年8年间,45家企业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总额高达3.8万亿。 “野心优雅”的任志强第一时间斥责央视“愚蠢”;而12月3日,李劲松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却认为,“任志强制造了一个祸国殃民的谣言。” 其实,这场骂战的主角土增税自1994年出台以来就一直面临争议。有学者10多年前就曾建议取消这一税种,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严格执行土增税有益于控制房地产商的暴利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此当口,重新审视被误读、被扭曲的土地增值税,呼吁恢复土增税的应有之义,势在必行。 曲折征税史 这一税种出台于20年前,是1994年新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组成部分之一。 “开征土增税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开发商获得土地的方式,同时,也为打击囤地、炒地等行为。”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1992年,海南、北海、珠海等部分南方城市楼市火爆:正如“要赚钱,到海南;要发财,炒楼花”的口号响彻全国,炒地皮是当时最炽手可热的淘金手段。 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土地取得制度经历了从划拨到出让、转让,再到拍卖的3次转变。20世纪90年代中期,土地的协议出让是主流方式。 “通常,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要低于市场价格,这意味着土地的部分真实价格被隐藏于最终的楼房价格中,而国家依据土地所有权参与房地产价格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理解的。”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力这样解释。 1993年12月,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一种四级累进税。但由于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1995年1月才由财政部发布,1994年,土增税的全国征缴数字为0。 此后,上述细则出台,允许土增税先预征、后清算的征收办法,但具体方案下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然而,1995年,中国爆发了一场地产震荡。在海南,开发商与炒房者弃房而逃,留下600多栋烂尾楼、18834公顷闲置土地以及800亿元积压资金,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坏账就高达300亿元。房市崩塌影响全国,缓征或暂免土增税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刺激地产复苏的措施之一。 与此同时,财政部与国税总局顺势推出免征政策—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未来5年内转让房产的,免征土增税。那年,全国总税收6000亿元,但土增税仅入库3000万元。 2004年8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此后,各地才陆续恢复对土增税的征收,不过,大部分地区仅按照销售商品房收入的1%-3%的比例进行预征。 2007年1月,土增税大清算的传闻四起。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划从2007年2月1日起至2008年前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以严厉措施调控房地产。次日,近30多只房地产股闻风跌停。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政府全面救市,土增税清算很快被遗忘。 2010年,清算风暴再度袭来。5月19日,国税总局发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清算时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周后,国税总局又要求各地提高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及东北地区最低不少于1.5%,而西部城市的下限为1%。 “近几年,税务部门不断加大对土增税的征管力度,曾几度派遣小组前往各地督导。至于督导的效果,因为预征率较低,房企在清算时通常需要补税。目前,我们对两方面的数据缺乏了解:第一,到底有多少房产项目应当被清算;第二,在被清算的项目中,应当补税而没有补税的企业有哪些?欠税规模有多大?” 一位接近国税总局的税务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一笔糊涂账 但是,土增税3.8万亿黑洞的结论迅速招致房企的集体驳斥。11月25日,万科、金地、中华企业(600675,股吧)、首开股份(600376,股吧)等11余家被央视点名的房地产企业纷纷作出澄清,其中,万科的解释言简意赅—房地产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才需要清算并交纳土地增值税。在此之前,按照会计上配比与谨慎性原则,企业会对尚未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土增税预提拨备,但“预提”与“现实纳税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增税的,可以预征土增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很多房产项目从拿地、开发到销售,周期漫长,尤其是分期推进的大盘,等项目完结短则五六年,长则十多年,而且,土增税的计算涉及到各种条件、因素,非常复杂。为了方便征缴,税务部门往往要求先预缴、再清算。”在王珏林看来,“预缴不是最好之策,甚至不符合经济规律。这只是一种没有办法的选择。” 而在预缴阶段,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同,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1号文件,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增税;分期开发的企业则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至于预征率,这因项目的销售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分:除保障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银河证券房地产研究院侯丽科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规定,预缴之后,房企达到下述三种条件之一时还需接受清算,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或至少完成销售的85%以上;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比如,一个项目分5期开发,那么,只有在5期项目竣工结算后才开始土地增税清缴工作,而假设当年只完成了1期的开发,那就不用向当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但在年终审计时,为防止虚增利润和资产,会计师通常会在当期计提与项目竣工结算进程相配比的土增税,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而这不等同于欠税。”侯丽科表示。 其实,真正的“欠税”另有所指。“当纳税人达到了清算条件,或被税务局指定清算,那么,其应当在90天之内将清算情况告知税务局,税务局将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然后告知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和时间,只有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指定的时间补税,才算拖欠了清算环节的税款。”中汇税务事务所律师王冬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而时代周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预缴阶段的欠税是一本明账,但税务部门对目前应当清算的项目是否已清算到位不得而知。 “清算环节的欠税很难通过公开的资料进行估算,总体情况只有各地税务局了解。如果国税总局认为央视的报道是一种误读,那么,它应当公布准确的清算统计数据。”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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