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案例讲授税法

来源:法学教学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杨小强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内容提要: 我国的税法教学方式正处于转型,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很好的方向选择。本文通过对美国与德国案例教学法的梳理,提出我国的税法案例教学,在案例的运用上,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

在某种程度上,从税收开始来设计一系列的丛书去考察分析各个领域的重要判例背景,可以说是一种奇怪的选择。面对税法日益增长的法律条文,Michael Oberst指出,所得税课程的教师应该致力于要求学生去掌握错综复杂的税法典条文和相关的法规,而不是给学生提供一个适宜的范围,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分析判例法。[10]相反,Michael Livingston坚持认为,这种集中于法典和各种规定的“技术性税收教学”,对于税法硕士项目(tax LL.M. programs)应该保留,但对于J.D.税收课程则不然,后者应该更器重于一种技巧,去强调法律的程序性问题。[11]但Paul L. Caron认为,或许我们比以前更有必要,在基础的税收课程中,重新重视在重要判例中所反映出来的关键性问题,而不是那些关于最新税收发展的“嘈杂之声”,对于这些“嘈杂之声”,在学生期末考试之后就会忘记得一干二净。[12]新的税收立法几乎每年都要发生,伴随潮水般增长的新判例、法规与法令,基础的税收课程需要将直接税的体系传输给学生,使得学生能够理解每日变化的税法。重要的判例是最好的风向标,指引着这个学习旅程,去追随税法的潮汐。

Carolyn Jones曾经哀叹,税法学者没能把握趋势,加入叙述与故事讲述的行列。她写文章试图让税收学问对我们身边的大量与变化的税收故事开放。[13]她断定,判例法是故事的重要来源之一,她称之为“真正的税收”。正因此,将《税收故事》作为法律故事系列的第一本书或许是合适的,开展对故事讲述领域的深入研究,并将这一工作的成果奉献给学生。

二、德国:与美国不同的案例教学
中国法属于大陆法系,在法律思维上深深地烙上了德国法系的印记,德国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无疑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近年,德国的法学教育特别重视案例教学法,税法课程也是如此。[14]

对于法律问题,德国的法律思维或许提供的是最为精深与体系化的方式。德国的法学家将单个编撰的法典,还有法律体系,视为由概念连接的一个整体。法律秩序的结构,以处于上位的法律原则为基础来进行组织。虽然实践证明也许难以企及,但这种理想依然不泯,这种理想将法律规则视为一种理性、完整和符合逻辑的体系。随着德国法进一步的法典化,法律学术研究的重点已经从分析历史法律文献,特别是罗马法的概念,转移到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法典。德国的法律秩序已是高度的法典化。这就意味着,在大多数领域的法律研究必须从仔细解释相关的法典开始。尽管法院在解释与校正法定立法方面有意义,但法典依然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为了理解其含义,仅仅去阅读与解释规范的文本是不够的,还必须牢固地把握法典所要表达的潜在性的概念问题。法律学生通过学习相关的论文与评注,只有在熟悉了法律概念(这些概念是立法者用来建构法典中的法律材料和作为知识连结)之后,他才能弄明白法典中通常高度抽象的语言。德国法典的结构,以及它们嵌入的法律文化,导致崇尚一种对法律问题的教条式方法。

在德国大学中,案例法如今已经成为法律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要明确的是,这种“案例教学法”只是特定德国式的,其发展因应了德国的法律教育体系和该国特定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习惯。国家创立的德国法律教育体系是为司法机关培养学生。[15]人们期望法官能尽可能以中立和独立的方式来接近案件。德国案例法教导学生的是去寻找到适当可用的法律,归类法律问题的事实,运用适当的解释技术去赞成或反对归类,考虑每一个判决的后果,考虑法律的差距,考虑类推适用是否可能。中立地运用法律原则的理想,密切地和某些法律概念相关联,例如,作为科学的法律观念,相悖于作为政治工具的法律观念,后者可以用来提升特定的利益。

德国的“案例教学法”与概念法学(conceptual jurisprudence)有着紧密的关系。法律渊源的体系,将成文法置于首要位置,不承认司法判决作为独立的法源,法律推理中推崇演绎法(deductive approach of legal reasoning)。因为法典中包含有大量宽泛的法律概念与抽象原则,法院还是有广阔的空间来解释和校正成文法。这一点在宪法领域特别重要,因为德国宪法架构宽广,存在许多模糊的“开放性条款”(open provisions)。在许多问题上,正是联邦宪法法院权威地明确了宪法的精确含义,故也有人称之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学”。因此,法律学生必须熟悉宪法法院的基础性判决。其次,德国行政法院也在许多方面补充了成文公法规范的不足。大学讲座与实务演练必须包含对法院重要判决的研讨,当然这种讨论远比大多数的普通法系范围要窄。法院的裁决不是作为法源来讨论,而是作为劝诱,有时甚至有高度的劝诱性和解释上的权威性。他们的案例讨论比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有限得多,更多的是集中于个案判决对特定法律领域的发展贡献,以及法律推理的力量和美丽,而很少涉及到事实、利益和案例背后的政策争论。

由上可知,德国的“案例教学法”与美国教授所提倡的“用故事讲授法律”有很大不同。美国的“用故事讲授法律”是在美国“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美国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是由其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所决定的,因为在美国,判例会成为法律渊源。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可以挖掘出案例背后的时代特点、政策选择、事实调查、法律缺陷和利益冲突与衡平。美国的“用故事讲授法律”是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的深化,选择更少的案例,重视案情故事的真实与叙述,运用法律考古学的方法,追求案例作为真实的历史事件和法律进化的事件,来探讨案例背后的法律、政策与社会问题。德国的“案例教学法”显然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有不同,与美国的“用故事讲授法律”更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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