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4]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裁量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07至2010年度,存在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未视同转让无形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前违规列支费用及“资本公积”增加额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785.21万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裁量问题的函

琼地税函[2014]3号             2014-1-2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暨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函《关于请求客观公正裁量涉税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审核、裁量涉税的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贵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并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依法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解决。

  第一稽查局已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2年9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二、关于公正裁量处罚标准的问题

  贵公司对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对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已做出了维持第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综上,我局认为贵公司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14个典型税案,3个涉及刑事犯罪

  南海网记者符玲12月28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稽查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并曝光了全省地税稽查系统三年来查结的14个典型案件。该些案件共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1517.84万元,其中3案件(偷税案件1个、发票违法案件1个、应申报而不申报税款案1个)触犯了刑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据介绍,14个典型案例中包含了采用各种手段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偷税案件2个;虚开发票、代开假发票的发票违法案件3个:土地置换未申报缴纳税款案2个;转让金融商品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款案1个;代收税款未足额解缴税款案1个;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未视同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缴纳税款案1个;应申报而不申报税款案1个;农场整理土地开发销售商品房或转让房屋不依法纳税案1个;“平价”受让股权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1个;取得代理收入不申报纳税案1个。

  其中,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由于账外经营、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4848.74万元。

  经过调查,省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4848.74万元,加收滞纳金4386.18万元,并处罚款10818.04万元。

  省地税局指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税源的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日趋明显,而在趋利意识的驱使下,企业在合理避税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实施了具有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省地税局还表示,本次曝光旨在通过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引导广大纳税人在以案为教、以案学法的过程中,强化企业诚信经营和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自觉、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社会纳税遵从度的整体提高。

  附海南省地税局稽查曝光案例:(海涵点评)

  一、偷税案件(2个)

  (一)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

  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至2010年度,存在通过账外经营,隐匿取得的土地;通过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掩盖真实的土地转让行为(本人注:该案例是具有代表性典型,也是687号文的实际运用);对取得的房产销售收入及商铺、场地等出租收入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200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支付销售代理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4,848.74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4,848.74万元,加收滞纳金4,386.18万元,并处罚款10,818.04万元。

  (二)万宁市选钛厂偷税案(已移送公安)

  万宁市选钛厂在2005至2007年度,通过以假集资建房,真商品房销售的手段(本人注:该案例是具有代表性典型,也是合作建房政策的实际运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费合计56.31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第四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56.31万元,加收滞纳金40.61万元,并处罚款27.37万元。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稽查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至万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发票违法案件(3个)

  (一)五指山奥星广告部发票违法涉税案

  五指山奥星广告部(双定户)在2007至2009年度,采取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大头小尾、填写项目不齐全、开具票物不符、虚构经营业务活动等手段,虚开服务业发票(手工票),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56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8.56万元,加收滞纳金1.63万元,并处罚款6.40万元。

  (二)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发票违法涉税案

  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在承建广坝农场2008年公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时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克隆假发票,取得工程款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8.27万元。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8.27万元,加收滞纳金2.42万元,并处罚款8.03万元。

  (三)海口强顺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涉税案(已移送公安)

  海口强顺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通过非法代开假发票等手段,造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加收滞纳金0.26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稽查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儋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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