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9
摘要: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    2014-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

  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联系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李京煜 联系电话:010-63418993,13661131212,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普华永道点评——

  针对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税务总局提出了税务排查应关注的重点。针对避税嫌疑明显的境内跨国企业,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政策背景

  应联合国的要求,税务总局于今年早些时候就集团内劳务、管理费提交了意见书1,从中国的角度表达了税务总局的观点,并希望该意见书中所阐述的观点和建议能够在《联合国转让定价操作手册》草拟的相关章节中得以适当体现。在这份意见书中,税务总局重申了对于关联企业间服务费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立场。对于管理费用,税务总局认为该类费用一般与股东活动有关,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随后,在一次国际性的税务研讨会上,来自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的高级官员明确表示,中国税务机关将加大对集团内服务费的审查力度。该官员重点提到了用于判定集团内服务费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一些测试方法,这些方法包括:

  1)受益性测试、2)必要性测试、3)重复性测试、4)价值创造测试、5)补偿性测试和6)真实性测试。

  由此看来,这次通知的公布是继税务总局在向联合国表达中国立场和高级税务官员就集团内服务费发表公开演讲后的又一举措,表达了税务总局对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关注。

  政策要点

  通知强调,各地税务机关应该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对外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同时,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些费用应予以重点关注,并有可能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这些费用包括股东服务费、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已由其他交易价款中包含重复支付的服务费,向避税地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等。通知中提到的存在避税嫌疑的付费类型再次回应税务总局在向联合国递交的意见书中所表达的立场,并显示了税务总局对集团内服务费安排的日益关注。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本次税务排查针对2004年到2013年,跨度十年的调查正是常见于转让定价调查。

  基层税局采取的行动

  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区的基层税局已经展开了他们的排查计划,从境内的支付方或者服务接收方开始收集相关信息。有些基层税局仅收集超过一定金额或者超过境内支付方收入一定比例的集团内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信息;而有些基层税局则不仅收集集团内各种支付,还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且没有设置最小金额起点。鉴于本次排查所要收集的信息非常庞大,为了能够更有效和集中地展开调查,基层税局下一步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或者技术)来筛选和分析这些信息。

  对集团内服务费支付安排的影响

  基层税局可能会依据税务总局提出的六项测试来判定集团内服务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何证明一些集团内服务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跨国集团的中国境内子公司必然会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这些境内子公司应该准备充分和有效的文件资料和证据以便证明:该集团内服务费的真实性;境内子公司为什么需要集团提供的服务;应从境外服务提供方和境内服务接收方两个角度同时进行受益性分析;境外服务提供方所提供服务的对于境内服务接受方所创造的价值;证明该服务并不是重复服务也没有被包含在其他关联交易价款中被重复支付。由于上述有些事项涉及主观判断,所以很容易会导致税局和纳税人之间耗日持久的争论。我们预计这次的税务排查之后,中国税务机关和跨国集团之间可能会就此产生诸多税务争议。

  从字面上看,税务总局的通知只是调查境内支付方或者服务接收方的集团内支付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中国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将上述排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境外服务提供方的税务问题上,如: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是离岸服务还是在境内提供服务,服务性质是主动性劳务服务还是被动性特许权使用费等。

  中国发起的此项排查不仅对跨国集团境内的子公司,也对境外集团总部及其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方都有着重大的税务影响。

  注意要点

  显而易见,中国税务机关已开始加强集团对外支付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监管力度。我们认为跨国集团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以更好的监控集团内中国境内子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的税务风险:

  • 企业首先需要进行全面的税务合规性检查,来更好地了解中国境内子公司及整个集团的服务费支付现状。及时纠正已发现的问题,并建立一个适当的、可持续的集团内费用收取的架构和机制,这可能需要境外母公司、境外关联方及中国境内子公司都参与进来。

  • 时刻准备好迅速应对可能发生的税务调查,就集团间的对外支付费用准备好适当的文件资料及充分的解释说明。

  • 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对话,解决与当地税务机关任何潜在的争议, 避免产生重大税务分歧。

  •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且持续的内部税务风险控制,并更新完善集团内部服务收费机制, 以确保税务合规有效及适时。

  最后,根据我们的经验观察,是否能够应对这次税务排查挑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部、提供服务的境外关联方和中国境内子公司之间的无缝合作及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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