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87号 2009-05-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 对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月平均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第46行"资产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月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三、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10、21、22、23行及其相关填报说明。 四、《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第一条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已按原规定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 1.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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