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航空公司租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1998]34号 1998-03-16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上海航空公司租赁进口三架B757飞机减征进口增值税的函》(民航财函[1996]832号)悉。现函复如下: 税制改革以后,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已经统一。从1993年起,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已按全国统一政策分别减按5%、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上述三架飞机1992年以前按1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临时、特案照顾措施,企业不宜在数年后追溯攀比临时减免税盛行时期的最低税率优惠。因此,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在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按10%的税率足额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