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9-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普通发票换版”修改为“普通发票换版”。第二条第一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删除,“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省辖市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二条第四点“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删除。第六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普通发票换版”修改为“普通发票换版”
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前须就发票开具方式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对纳税人是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在线开具发票、还是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开具发票并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开票信息进行确认;对经营二手车纳税人的企业类型(包括二手车市场、经销商、拍卖商三种类型)进行确认;对纳税人开具不具有抵扣功能的收购发票业务进行确认。 二、关于通用机打发票开具问题 (一)[条款修订]关于在线开具发票的有关问题 使用在线开具方式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当通过 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设置的通用模板开具发票,水、电等特殊行业和银行代收费等特殊业务的纳税人可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设置的专用模板开具发票,通用模板或专用模板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模板的自行定义项目功能。 在线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限额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予以核定。 《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设置有应急开票功能,在线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网络中断时可使用应急开票功能,应急开票功能可支持开具发票的时间为48个小时。应急开票份数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设定。 使用应急开票功能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丢失发票开具信息的,应将发票存根联生成电子信息,持发票存根联原件、复印件和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到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审验,办税服务厅审验后留存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电子信息,并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信息补录模块补录已经开具的发票电子信息。 税屋提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删除,“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省辖市税务局”,“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须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自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登录《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向《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及时、完整地传输普通发票开具信息。 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开票信息的时间间隔,由纳税人根据开票量的大小自行确定,但月开票量大于3000份的纳税人至少每周上传一次开票信息,月开票量小于3000份纳税人至少每10天上传一次开票信息,上传的具体时间为期满后3日内。纳税人每次购票前必须将未传输的发票开具信息上传,以便验旧购新。 (三)关于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使用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机打发票(20054)的继续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使用不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机打发票的,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开具发票。不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通用机打发票的具体票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四)[条款修订]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目前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仍然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目前未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 税屋提示——“省国家税务局开发的”删除
使用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在线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时及时终止其原《二手车发票开具系统》用户身份设置。使用旧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二手车发票开具系统》在线开具。 原《二手车发票开具系统》将于2010年12月31日关闭,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都必须通过《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在线开具发票。 (六)关于集贸市场内纳税人开具发票问题 鼓励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可通过设立自助开票点,为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在线开具普通发票创造条件,逐步减少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手工发票使用。 (七)关于集中收银的大型商场通用机打发票开具问题 对使用收银系统集中收银的大型商场鼓励其使用收银系统开具通用卷式机打发票并取消收银小票,依本公告要求向《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传输普通发票开具信息。 对在集中收银的大型商场租赁柜台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商场代征其应纳税款;发生的销售业务,通过商场集中收银系统以商场的名义开具发票。 三、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打印内容问题 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必须打印的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行业类别、付款方名称、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收款方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通用卷式机打发票必须打印的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行业类别、货物或劳务名称、金额、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收款方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自定义项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打印付款方名称。 收购业务开具发票必须打印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出售人、出售人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出售人地址、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打印内容仍然按照发票票面内容设置打印。 四、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 1、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2.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退货或折让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3.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 “-”号,大写数字前加 “负”字。 五、新版普通发票的验旧问题 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不再到税务机关验旧,作废发票、红字冲减的通用机打发票仍应持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使用通用手写发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仍应持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六、[条款修订]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规定,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受理鉴定的县级或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鉴定机关鉴定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县级或市级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新版普通发票印制的二维条码是国税机关专用的查询码,纳税人或消费者单位和个人需要通过二维条码鉴定发票真伪的,可县、区局以上税务机关鉴定。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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