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746号 2001-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粤财法[2001]92号转发)已下发各地贯彻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反映有些问题还不够明确,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1]121号文件已重新明确了单一大宗饲料的免税范围,油饼、骨粉、豆粕已不属于免税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进行清理,不得继续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经营销售饲料产品的流通企业,凡经营销售的饲料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同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国内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1、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9]103号文执行。 2、饲料销售企业应提供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地级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四、经与省饲料管理部门联系,省局决定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由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检测站负责,具体检测品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确定。 附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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