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3-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3日前统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和定额核定进行批量处理,由“月”改按“季”申报纳税(2016年4月纳税人仍须申报缴纳3月份所属税款)。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自2016年3月24日起,可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从下一季度起实行。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