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财税[2016]5号 2016-03-25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即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三、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6年6月份申报期(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7月份申报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试点纳税人须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核定、税控系统发行、发票领用、税银联网签约、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等涉税事项。 2.青岛市国税部门自2016年4月起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部门的通知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3.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涉税操作流程等,可主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青岛市财政局(qdcz.qingdao.gov.cn/czj/)、青岛市国家税务局(www.qd-n-tax.gov.cn)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www.q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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