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4-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地税联合办税 (一)市区(不含洞头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采用相互委托征收,以国地税联合办税方式办理国地税相关涉税业务。各县(市)、洞头区具体合作办税方式由各县(市)、洞头区国地税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定。 (二)联合办税的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 主要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上门申报征收、普通发票领购及缴销;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办理门征代开普通发票及税款征收等涉税业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上述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二、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税款缴纳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对在市区交易的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房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包括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项,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关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原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三)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提前到国税机关领购发票,但须在5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国税冠名发票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 四、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首次增值税申报期为6月1日-6月27日(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期同步调整为6月1日-6月27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仍为5月31日止,不再另行公告)。 (二)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五、关于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营改增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试点纳税人核定销售额,参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执行。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的时间指税款所属期。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试点行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如需以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办理国税网上申报手续。此前,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四)文化事业费。娱乐业的文化事业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五)需要自动扣款缴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2016年5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签订的税库银三方协议依然有效,不需重新签订。特此公告。 附件: 1.温州市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大厅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2.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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