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外报表所得税栏是填实际数还是减半数?关于所得税的帐务如何处理?是不是要设一个科目专门体现减免数?
收入、成本费用等还应该按实际数填列,减免的所得税额应填列在主表第29行,并在附表七中填列明细。帐务处理如下: 关于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直接减免:法定直接减免的,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在平常核算中,如果预交企业所得税,平常按月(或按季)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年终汇算清缴后确定应补应退的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出企业实际应负担的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这样“应交税金——所得税”借贷方差额反映企业应补应退(留抵)的应交所得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已经包含了减免税项目的,就不需再另外进行会计处理。 其实从税收法规来看,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均是直接减免,不存在先征后退。属于免税的,不必预提,税前利润等于税后利润。如果免税企业平时预缴了所得税,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收到退税时,做相反会计处理,不必预提所得税费用;属于减税的,在年终汇算时按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平时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但是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则是普遍存在的,地方财政的这种税收返还与税务机关的先征后退不是一回事,这种财政返还应视为财政补贴计入“补贴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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