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税收事先裁定,这些事儿首先得知道

来源:大企业税收评论 作者:张家彬 人气: 时间:2017-04-21
摘要:4月19日下午,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品牌活动大企业税收讲堂迎来了2017年的第一期。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张松教授。同时,张松教授也是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的研究员、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注册

4月19日下午,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品牌活动“大企业税收讲堂”迎来了2017年的第一期。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张松教授。同时,张松教授也是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的研究员、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马莹、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所长王向东教授、王怡教授、张健副教授、郭雅娴教师、 韩冰教师、苏扬教师、王羽教师、马丽佳教师以及孔薇教师出席了本次讲座。

张松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学与税收制度,他曾在《财贸经济》、《税务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税法学》著作弥补了国内空白。张松教授对税收征管法与税收相关法律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在国内财税法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税收事先裁定是他近期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对此其个人有着独到的见解。当天,这场为税务硕士和本科生开展的专题讲座,从三方面详细展开。

税收事先裁定是什么?

为了能让师生更加清晰地理解税收事先裁定的定义,张松教授细致地将其分为三个要素。税收事先裁定是由纳税人书面提起的一种行为;税收事先裁定是纳税义务发生前的书面分析;税收事先裁定的法律结果对税务机关具有单方约束力。

税收事先裁定的作用是什么?

张松教授表示,税收事先裁定的本质意义是在征纳双方建立合作信赖关系之间,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税收事先裁定可以拓展纳税服务空间,让纳税人在享受事中、事后服务的同时也能切实享受到事前服务;税收事先裁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纳税服务的知情权,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税收事先裁定的争议点是什么?

张松教授以其个人独到的见解指出,现阶段的税收事先裁定存在八个争议点:

1.设立的方式。对于该项制度的设立,张松教授主张直接立法,而不是延续“先试点,后立法”的传统做法;

2.适用范围。应当表述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涉税当事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且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的特定复杂事项;

3.申请主体。其主要部分应当是纳税人,但不仅限于纳税人,涉税当事人的表述可能更准确;

4.裁定主体。张松教授认为应将有权实施税收预约裁定权力限定在国家税务总局,面向其直接管理的大企业,时机成熟时扩大到省级税务机关,以求在控制风险与发挥其应有作用之间达到平衡;

5.效力。该制度应当包括私人裁定与公共裁定两方面,在日后的发展中应逐渐将私人裁定转化为公共裁定;

6.约束力。事先裁定仅对税务机关有约束力;

7.可诉性。税收事先裁定不具备可诉性,其原因在于事先裁定的事项没有发生之时,尚不存在企业受到损害的事实;

8.费用。对于私人裁定可以收费,但公共裁定则不应收费。

讲堂结束后,王向东所长代表全体师生对张松教授的精彩讲解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同时,王所长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地对待每一期大企业税收讲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真正地学到知识,掌握精髓,更好地完善自我,成为可塑之才,为税收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据悉,这是大企业税收讲堂第十一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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