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个人篇 一、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税率】5% 【计税依据】住房:合同金额(住房) 非住房:增值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2.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税率】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 3.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1)计算征收 【税率】20% 【计税依据】所得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2)核定征收 【税率】1%-3%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1)计算征收 【税率】30%-60%(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增值额(合同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2)核定征收 【税率】5%(车位)、8%(其他类型,不含住宅)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5.印花税 (1)产权转移书据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购买方 【税率】0.05%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2)权利、许可证照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5元/件 6.契税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3%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二、优惠政策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办理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2.交易双方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房产买卖合同) 4.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发票等凭证,核定征收的无需提供) 5.享受个人所得税、契税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交: (1)本人户口本 (2)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 (3)结(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个人销售房屋,办理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西华门街32号、锦城大道999号、汇泉北路323号)。其他区域个人销售房屋,办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购买房屋,办理地点与销售方办理地址(企业销售房屋办理地址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一致。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限另行规定。 六、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5.《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3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川财税政函〔199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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