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五年内出口,是否适用国税发〔2008〕16号?
问题:
有关国税发(2008)16号中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如果已办理退税且没超过5年是否适用本办法?如果适用本法,之前已退税该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第十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之规定,如果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已经办理退税但尚未满五年即欲出口,则应补缴已退税款。
如果出口的该项国产设备满足国税发(2008)16号有关“出口旧设备”的条件,则应可以享受出口旧设备退(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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