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海南省境内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意见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7]1号 1997-03-31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琼府[1996]92号)和报送我部的《关于我省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函》(琼府函[1996]9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复函如下: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国务院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缴入中央金库。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也明确规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收入按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比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为贯彻执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公平地区间的税负,你省境内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征管和收入归属,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凡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应自1997年1月1日起,严格改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97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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