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国检办字[1990]91号 1990-08-25 为了提高检查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参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人员,都要遵照执行: 一、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要认真学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各项文件和有关财经法规,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振奋精神,集中精力,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法规和程序,检查、处理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得以情代法、以权代法和徇私舞弊。 三、谦虚谨慎,注意工作作风。要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宣传政策,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能简单粗暴,盛气凌人。 四、坚持群众路线,讲究工作方法。要认真做好大检查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被查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和职工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搞好检查工作。要重视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能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 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汇报。要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在上级没有作出决定以前,不要轻易表态。不要擅自越权答复和处理问题。 六、紧密合作,加强团结。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上互相配合,生活上彼此照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七、管好文件,注意保密。要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防止丢失、被窃。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法规,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奉公守法,遵守纪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按法规的标准用餐,并交付餐费。不准吃请受礼,不准公费旅游,不准低价购买商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国务院 1990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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