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的决议 (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税收减免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江西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今后江西省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原矿具体适用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的税率幅度的中值确定;选矿具体适用税率根据平均选矿回收率计算确定,其中金属矿产为原矿税率的50%、非金属矿产为原矿税率的80%。 二、江西省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中,砂石、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3个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对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五、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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