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1]186号 2021-6-29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相关工作,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现将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印发你单位,请参照执行。 附件: 1.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2.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5.其他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办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办理 1.窗口办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 2.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 (二)以个人身份办理 1.窗口办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前往注册登记地办税服务大厅,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前往居住地办税服务大厅; 2.线上办理:窗口办理缴费登记后,可选择通过粤税通小程序办理签订三方协议、调整缴费基数、清缴社保费、变更联系方式和查询缴费信息等业务。 五、窗口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办理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见附表)。 (二)以个人身份办理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适用于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登记;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缴费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4.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咨询方式,或可咨询医保服务热线12345、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渠道。 十一、备注 1.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 2.港澳台居民在深圳、汕头、东莞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部门、方式、材料和流程等以当地医保、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附表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附件2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保; 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规定在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参保。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 4.《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18年第2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6.其他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前往所在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 2.线上办理:所在地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线上办理方式。 五、办理材料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账户原件、账户持有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或社保卡)原件;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表)。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居委)或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参保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4.申办人可在签约的银行账户中备足款项,由税务部门进行扣费;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粤税通、粤省事小程序、银行网点、自助终端机、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完成缴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咨询方式,或可咨询医保服务热线12345、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 十、监督投诉渠道 所在地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公布的监督投诉渠道。 十一、备注 1.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 2.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由高等教育机构统一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大学生以外的其他在粤就读港澳台学生,各市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办事指南。 附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参考样表) 缴费所属年(月)度:(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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