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5
摘要: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已建近1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继续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深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2021年,力争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间)以上,着力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严格执行现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加大调控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增加居住用地供应。2021年,在近年居住用地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长10%,确保全市不少于9000亩,单列租赁住房用地900亩。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居住用地信息。加大存量居住用地开竣工履约监管,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实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在执行我市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基础上,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深化住房限购措施。暂停市区范围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区域指定学校的学区范围内(具体见附件)购买二手住房。暂停向法人、非法人组织出售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经批准的人才公寓、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通过司法拍卖或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并设置为竞拍条件。

  四、实行市区热点楼盘“摇号+限售”政策。加强房源信息公开监督,对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热点楼盘,均应实行摇号销售,并由公证机构公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公证摇号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从严调控商品住房价格。新取得的居住用地,实行住房项目均价控制,商品住房平均备案价格不得突破土地出让前预测均价;从严控制楼幢计价面积,未列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部分不得作为住房面积对外销售;合理确定楼层差价,同一幢楼的同一套型价差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六、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贷、抵押贷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规定的上限。

  七、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已建近17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上,继续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深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供给。2021年,力争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2万套(间)以上,着力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八、严厉打击各种房地产市场乱象。严禁房地产销售中任何形式的价外加价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或者委托第三方收取房价款以外的团购费、咨询服务费、信息费等任何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车位、储藏间、委托装修等任何形式加价或变相加价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合理佣金外,禁止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网络、自媒体等煽动房价上涨、渲染市场恐慌情绪、哄抬房价、恶意炒作市场等行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从严查处。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0551-6263815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551-1231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51-63755781、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551-63537738)。

  本通知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

2021年4月5日

  附件:

本市户籍家庭二手住房限购区域范围

  一、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限购范围

  (一)滨湖新区

  合安高速以东,繁华大道以南,包河大道和十五里河以西,环巢湖大道以北区域。

  (二)政务文化新区

  北匡河以南,合作化路以西,金寨路以西,绕城高速以北,集贤路以东,西二环一西匡河以东区域(含恒大华府、保利香槟、文一名门、市消防支队、当代MOMA)。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合作园区)

  长江西路以南,将军岭路以东,西二环路集贤路以西,肥西地界以北区域。

  二、其他区域限购范围

  以2020年合肥市区学区划分方案为准,后期学区划分若有调整,则对应调整。

  (一)庐阳区

  1.合肥市南门小学(本部)学区

  长江中路以南,金寨路以东,徽州大道以西,环城南路以北范围。

  2.合肥市红星路小学(本部)学区

  长江中路以南,徽州大道以东,环城南路以北,环城东路以西范围。

  3.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学区

  (1)环城北路以南,蒙城路以东,阜南路以北,宿州路以西范围;

  (2)阜南路以南,六安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宿州路以西范围。

  4.合肥市南门小学森林城校区学区

  北二环路以南,四里河路以西,沿河路以北,绿杨路以东。

  5.合肥市六安路小学中铁国际城校区学区

  中铁国际城东边界以西,防汛路以南,四里河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北(不含北湖南岸公寓)。

  6.合肥市第四十二中学(本部)学区

  (1)宿州路以西,阜南路以南,长江中路以北,花园街和阜阳路以东;

  (2)宿州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沿河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

  (3)桐城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环城东路以西,长江中路以南。

  7.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六安路校区学区

  (1)环城西路以东,长江中路以北,花园街、阜阳路以西,阜南路以南范围;

  (2)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桐城路以西,长江中路以南范围。

  8.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森林城校区学区

  (1)四里河路以西,沿河路以北,北二环路以南,绿杨路以东;

  (2)北二环路以南,四里河路以东,临泉路以北,四里河河道以西;

  (3)铂悦庐州府小区,国贸天成小区。

  9.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橡树湾校区学区

  (1)北二环路以南,颍上路以西,临泉路以北,四里河河道以东;

  (2)北一环路以北,界首路以西,四里河路以东,临泉路以南。

  (二)蜀山区

  10.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北校教育集团西园新村小学北校(西园校区)学区

  梅山路转一环路转肥西路以西,黄山路以北(不含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范围),合作化南路以东,长江西路以南。

  11.合肥市安居苑小学教育集团安居苑小学(天鹅花园校区)学区

  合作化南路以西,贵池路以北,青阳路以东,长江西路以南范围。

  12.合肥市安居苑小学教育集团安居苑小学(安居苑校区)学区

  青阳路以西,贵池路以北,陈村路以东(含安居苑西村),长江西路以南范围。另:合作化南路以西、黄山路以北、东至路以东、贵池路以南范围。

  13.合肥市稻香村小学教育集团稻香村小学(岳西路校区)学区

  潜山路以西,休宁路转怀宁路转铁道专线转望江西路以北,合九铁道线以东,黄山路以南范围。

  14.合肥市五十中学东校教育集团五十中学东校(西园校区)学区

  金寨路以西,黄山路以北(不含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范围),合作化南路以东,长江西路转梅山路以南(不含中医学院东区宿舍、大富新村等)范围。

  15.合肥市五十中学西校教育集团五十中学西校(贵池路校区、合作化路校区)学区

  合作化南路以西,黄山路以北,潜山路以东(含汉嘉都市森林、广利花园),长江西路以南范围(含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范围)。

  (三)经开区

  16.合肥一六八玫瑰园学校初中部(东、西校区)学区

  金寨路以西,丹霞路、容成路和汤口路以北(含童话名苑、蓝色湖畔、石门路小区),开发区边界以东,繁华大道以南范围。

  17.合肥一六八玫瑰园学校南校区初中部学区

  开发区边界以西,紫云路以北,始信路以东,锦绣大道以南范围。

  三、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监测情况,对出现异常交易的区域适时调整二手住房限购范围。调整范围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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