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22号 2009-02-05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一)项“有关开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由县(市、区)局审批”事项废止,修改为“加强日常管理”。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有关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在80 000 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州发票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废止,修改为“由县(市、区)局审批”;《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有关开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由市州局审批的规定废止,修改为“由县(市、区)局审批”;附件《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建筑、房地产业专用)废止。
为加强建筑、房地产业税控管理,使发票信息管理系统更加切合实际工作需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现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系统开票限额设置 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建筑、房地产业最高开票限额重新设置,将单张开票最高限额设置为42 949 670元,将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设置为429 496 720元。 二、审批权限和流程 (一)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在80 000 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审批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执行。 (二)[条款修订]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在80 000 000元(含本数)以上的,由纳税人填报《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建筑、房地产业专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发票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审查、县(市、区)局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税屋提示——第二条第(二)项有关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在80 000 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州发票管理部门审批的规定废止,修改为“由县(市、区)局审批”;】 三、开票限额生效和执行期限 (一)[条款修订]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在实施税控初始化后,可即时生效。以后开票限额需要变更的,要在数据报送有效期内通过返写监控数据时更新到税控装置后生效,在生效前,税控装置用户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原则上税务机关不受理开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生效的,应报市州局审批,并由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变更信息,通知税控装置售后服务人员协助对税控器具开票限额进行变更处理。【税屋提示——第三条第(一)项“有关开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由县(市、区)局审批”事项废止,修改为“加强日常管理”。】 (二)对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在80 000 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执行期最长为6个月。执行期满,发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恢复到申请前状态;对于税控装置新用户(只办理了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用户),默认当前状态。在执行期内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事项。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废止]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建筑、房地产业专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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