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7]352号 2007-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第二、三、四条及附件中有关车船税审批的规定被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备案。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地税函[2012]1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三、四条及附件中有关车船税审批的规定被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备案。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第六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具体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税范围的界定 凡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城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共交通特许运营资格; (二)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时间、公交线路和公交站点营运; (三)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乘车或对普通居民实行月票卡等优惠乘车)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低票价政策,享受政府对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所给予的财政补贴。 二、[条款废止]关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税的审批机关 由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性质较为复杂,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审批(扩权县地方税务局享受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 三、[条款废止]关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免税审批手续,按照现行财产行为税减免税报批程序办理。地税机关调查审批后,应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样式见附件)。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第二份交纳税人存档;第三份由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存档备查(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 四、[条款废止]关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税的审批时限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实行按年审批,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附件:[附件修订]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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