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zi1991年6月4日qi 全文废止。
一、会计科目 (一)将“204国库券”科目改为“204有价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应于交款时,借记或增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企业收到归还的国库券本息,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记或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债券的本息,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中应纳税金部分)、“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应自“专项存款”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下同)。 4.企业将认购并已付款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记或增收入应纳的税金)和“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或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或增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低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6.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增设“522应付债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2.企业按照规定发售的债券,应于收到付款时,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增记本科目;企业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或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债券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手续费及印刷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3.应由企业的专用基金负担的债券利息支出,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或增记本科目。 4.债券筹集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或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5.债券到期用企业专用基金和债券筹集的存款利息收入归还债券本息时,借记或减记本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6.企业核销委托发售债券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或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7.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8.本科目月末贷方或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金数。 9.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二、会计报表 (一)将会供01表“资金平衡表”原47行“国库券”项目改为“有 (二)将会供05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原3行和22行“国库券”项目改为“有价证券”项目。 财政部 1987年10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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