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1]18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01
摘要:多元化申报方式中的金融、邮政网点申报纳税是指以税务机关与金融、邮政部门计算机联网运行为依托,纳税人到金融、邮政部门营业网点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税务机关授权委托金融、邮政网点在指定账户上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1]184号     2001-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以下简称多元化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金融、邮政网点、电信电话网络、互联网和税务系统网络,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采取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申请,经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多元化申报纳税的内容

  第四条 多元化申报方式中的金融、邮政网点申报纳税是指以税务机关与金融、邮政部门计算机联网运行为依托,纳税人到金融、邮政部门营业网点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税务机关授权委托金融、邮政网点在指定账户上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税务机关选择与之合作的金融、邮政部门应具备营业网点覆盖面广,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和温存通兑,符合税银、税邮网络数据传输要求,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要求等条件。

  第五条 多元化申报方式中的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申请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授权按电话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六条 多元化申报方式的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专线网或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网上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申请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网上申报纳税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具备网络安全的必备条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及授权按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等条件。

  第三章 多元化申报纳税的申请审批

  第七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金融、邮政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金融、邮政网点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向纳税人发放有关报税说明材料。

  第八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电话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电话报税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载明电话报税操作程序、报税电话号码、申报期限等须知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网上申报纳税手续。

  第四章 多元化申报纳税的申报管理

  第十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实行金融、邮政网点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到金融、邮政网点办理申报纳税事宜,也可以委托金融、邮政网点直接划缴税款。纳税人对金融、邮政网点打印的申报纳税凭证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已申报的纳税凭证。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应报送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纳税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表内容为准。

  第五章 多元化申报纳税的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采用多元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其相应指定的账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申报信息从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上划转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五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划缴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其他申报纳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加强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邮政网点受理纳税人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申报纳税凭证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网上申报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划解国库,并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八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申报纳税后,可到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网点签领申报纳税凭证,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纳税人也可凭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申报纳税凭证到办税服务厅换取完税凭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实行“双定”户的纳税人实际经营额低于或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30%以上的;

  (二)纳税人有停歇业行为的;

  (三)逾期申报的;

  (四)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申报纳税的;

  (五)纳税人的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在征收期内划缴税款的;

  (六)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邮政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核对,以确保入库税款的准确无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金融、邮政网点申报,电话申报及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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