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发[2003]235号 2003-11-3 税屋提示——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经省局研究,考虑到饲料产品用途单一的特征,本着简化审批程序的原则,决定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下放起始日期为2004年1月1日。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