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字[2001]102号 2001-06-04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需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国有森工企业对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的核算在财务上要单独反映,保证减免的真实、准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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