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函字[2013]194号 2013-06-25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体制。中省直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所属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其购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六、请劳务派遣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申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013年7月1日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否则,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2013年7月1日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否则,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七、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及其负责监督管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整体经营情况,经营总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与所有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四)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和服务,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告知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指导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帮助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帐,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并进行核验。对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为便于劳务派遣单位申办行政许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将申请行政许可工作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表》、《二0XX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等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没有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与用工单位共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3年末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 系 人:卢殿伟、刘泽红 联系电话:0431—88690630、88690992 附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表 4.二○XX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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