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92号 1998-07-31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从1998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我市现行采用“双定”征税办法的商业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进行换算调高“双定”营业额,为了保持税负的稳定,并结合我局最近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下发的《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以下简称42号通知)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适当调整,现将新的《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随文下发给你们,对个人(不包括香港、台、澳及外籍人员)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流转税的同时一并征收,除属于个人劳务报酬项目的所得应按穗地税发[1998]42号通知规定征税外,其余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每次应纳税销售额的4%计算缴纳。如应纳税销售额未达流转税起征点的,暂不带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税二[1994]15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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