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8]73号 2008-5-28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仍按照《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7〕13号)文件第三条(一)规定执行,即采取核定预缴率的办法计算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缴率不得低于13%。 附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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