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4]2号 2004-01-1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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