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发[2001]84号 2001-5-31 税屋提示——依据湖政发[2005]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建城区(包括湖州开发区)和各建制镇均列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在划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收标准:中心城市、南浔、菱湖、织里、练市、双林镇的征收标准,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湖政发[2000]163号)所规定的级差作为依据,分别确定每平方米的应征税款;其他镇统一计税标准为每平方米0.2元。(详见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凡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每年1.2%;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二、实施有关要求 (一)市地税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及时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二)各区管委会、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未列举具体范围的其他镇,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图。 (三)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意见》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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