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电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9]291号 1999-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省局于1999年5月5日下发了《关于全省电信业收款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24号)。为了落实此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全省电信业专用发票,满足全省电信业的业务需求,省地税局同意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申请使用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函》(辽邮[1999]700号)的意见,并就全省电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电信业在开展电信业务中全部使用《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共分六种,票面分别标有“辽宁电信发票1”至“辽宁电信发票5”及《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它们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见附件2.《辽宁省XX局民信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冠有企业名头的发票,只限于全省电信企业在开展电信业务中使用。 二、《专用发票》由所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下达印制通知书,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由指定的各市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微机打印发票到省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各市电信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前,将下一季度全市的用票计划报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 四、凡申请领购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各市电信局,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购领发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管理、检查。 五、鉴于省内县电信局收费软件个性工作量大,采用分步实施的办法。县电信局以下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开展“辽宁电信发票1”相关业务时可启用“辽宁电信发票2”手工开据《专用发票》。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微机打印开据《专用发票》“辽宁电信发票1”。具备条件的县电信局可提前启用微机开据《专用发票》。 六、银行、邮政储蓄等单位为电信部门代收电信费用所使用的票据,从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地方税务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此类发票的管理办法依照本文第二、三、四条款执行。 七、原全省电信业收款收据和旧版收据和旧版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原收据和旧版发票使用期限截止后,对各市电信局的存量发票进行清理、登记、收缴,并按发票管理规定的程序予以销毁。 八、以前执行的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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