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煤炭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长国税发[2005]135号 2005-7-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煤炭生产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要切实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的有效措施,随着国家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纳税评估将涵盖所有纳税人和所有税种。煤炭行业是我市主体税源之一,搞好煤炭生产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将对其他行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对煤炭生产行业纳税评估工作的落实。 二、各单位在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除运用本办法所列指标外,还可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其他纳税评估指标。评估指标中的税负率、收入变动率的峰值按照市局测定下发的参考值执行(目前测定的煤炭生产企业参考值:税负率为8.7%-10.64%,收入变动率为30%-50%),其他指标参考值暂由各单位自行测算,市局在进一步统计分析测算后将逐步下发。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提离纳税申报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对煤炭生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煤炭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依托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技术,规范操作,并不断地结合实际创新方法、优化指标峰值,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税的目的。在未开发出纳税评估软件前,要进行手工操作。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煤炭生产企业纳税评估重点是原煤产量和销量,评估的主要指标有: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收入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收入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收入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收入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收入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产品结构比例结合进行分析,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三、产品结构比例指标 某地段(某企业)产品结构比例=月度分拣后煤数量/月度原煤数量:月度分拣后炭数量/月度原煤数量:月度分拣后煤矸石等废物数量/月度原煤数量 产品结构比例指标可按本地煤矿实际地质条件、企业原煤分类销售等情况合理测算某企业或某地段产品结构比例,作为推算企业煤炭销售收入的辅助指标。 四、原煤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原煤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炸药(雷管、吨煤工资、电力、工作面投入人工等)使用(投入)量÷单位产品炸药(雷管、吨煤工资、电力、工作面投入人工等)使用(投入)量 原煤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可参考煤矿矿区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地质资料,结合煤层分布情况、生产技术水平,确定某地段、某煤矿主体测算值,合理测算原煤产出参考值。单位产品炸药(雷管、吨煤工资、电力、工作面投入人工等)使用(投入)量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使用(投入)量的平均值。 对已使用电子设备监控煤炭生产企业产量的,也可参照电子监控设备有关数据,测算原煤产量。 对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五、存货控制额 存货控制额=期初库存+当期产量-期末库存 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情况有疑义的,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销项税额,与纳税人主要产品成本表等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使用该指标要与产品结构比例结合使用。 六、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可结合总资产周转率分析,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 七、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数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八、税负率差异幅度 税负率差异幅度=(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行业平均税负率)/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企业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由于煤炭采掘业可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少的特殊性,其税负率应基本稳定地保持在一个水平.如果税负率差异幅度变化较大,可能存在不计、少计收入问题。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九、应纳税额变动率分析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可以与收入变动率、税负差异率进行配比分析。 将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额的变化比较,纵向与上年同期比较,有较大幅度差异的,分析其是否有无销售不入帐、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现象等。对收入变动率、税负差异率与所属行业正常的峰值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经营正常,有无销售不入帐、挂帐、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按照纳税评估的内在规律和目标要求,纳税评估分为信息采集整理、纳税评估、举证确认、认定处理四个阶段。 第八条 广泛、准确地收集涉税信息是有效实施纳税评估的基础和前提。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分户的纳税人信息库,采集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信息库可以定期或随时补充完善。信息搜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如企业投资总额、职工人数、单位产品物耗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能源动力的使用情况、销售渠道、产品的库存情况等; (二)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在TAIS系统中能够共享的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纳税资格认定、鉴定信息、历年评估情况、稽查情况、历史违章记录以及行业税负率、纳税人财务信息等; (三)从其他职能部门取得的资料信息,如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登记、注销信息;金融部门提供的企业结算帐户及资金往来资料;由其他社会渠道如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介或是因特网取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各类经济信息等; (四)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第九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条 评估人员在收到纳税评估资料后,通过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核实。纳税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比较分析法:将评估项目金额与既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获取线索和评估证据,包括行业平均税负率分析、销项进项税额控制数分析等。 (二)趋势分析法:根据纳税人连续若干期(2年或2年以上)有关数据,以某一时期为基期进行比较,得出其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确定评估项目的变动趋势。这种分析方法一般利用趋势图对纳税人的有关项目进行趋势分析,找出变化幅度大的年份或月份进行重点分析,并作为重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三)比率分析法:对评估项目中彼此相关的一项与另一项相比所得出的值进行比较分析,确定评估项目件的关系是否异常。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举证确认是在审核评析的基础上,对有疑点的评估对象进行约谈举证、实地调查,以进一步落实原因的过程。 评估人员根据审核评析结果,发现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说明情况。约谈要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评估过程要形成《约谈举证记录》(见附件一)。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十三条 认定处理。经过纳税评估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纳税评估无问题的企业,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责令纳税人在限期内予以纠正。对存在少申报税款问题的,要据此填制纳税申报表,并携带《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到税务机关申报窗口进行二次申报,并加收滞纳金;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三、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或不接受约谈的纳税人, 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分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对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当与税收征管各环节工作做好衔接,加大税收监控力度,发挥税收征管整体合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有关岗位与各业务岗位以及纳税评估各有关岗位之间的资料传递应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种文书式样除注明的附件外,均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所附表式。 第十八条 对每一户企业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都要根据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和评估程序,装订纳税评估资料,完善纳税评估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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