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三种资金往来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0]第544号 2000-12-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维护正常的财务核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发票改革方案的实施步骤,市局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到期全部停止使用,一律办理缴销手续。取消后,凡涉及应税的收入项目或经营活动中的往来项目一律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